法援在身边 ⑩|对冼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市法律援助处 2026-07-03 15:43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工作创新提效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多措并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进一步展示学习教育成果,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更多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第十期

对冼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本案由广东固翰律师事务所黄锐锋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法院判决

■案件点评

案情简介

受援人冼某,2017年4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深圳公司未与冼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冼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9月25日,东莞市某塑胶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公司”)登记注册成立,深圳公司的生产设备搬至东莞公司处,随即深圳公司安排冼某到东莞公司工作。经天眼查询得知,东莞公司与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某,其持股均是90%,且两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范围相同,两公司可视为关联企业。自冼某入职以来,东莞公司从未足额支付他的工资。2018年,因东莞公司濒临倒闭,冼某向清溪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东莞公司支付拖欠冼某的工资差额。因东莞公司的供货商举报冼某的劳动债权为虚假债务,且因东莞公司的劳动者尤某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导致清溪仲裁庭撤销第一次的裁决文书并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要求冼某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水平以及拖欠工资的金额。但此时距离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已过去接近2年,东莞公司已倒闭,厂房已被清理,大量的证据早已被销毁,因此冼某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东莞公司具体拖欠哪年哪月的工资,仲裁庭在重新审理后,驳回冼某在仲裁阶段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1年3月18日,冼某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清溪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冼某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当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固翰律师事务所黄锐锋律师承办本案。

办案经过

黄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3月29日代理冼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莞公司支付原告冼某自2018年9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31105元。

法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件,被告既没有书面答辩提交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被告是否拖欠工资及金额。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原告提供厂牌、工资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虽然原告提交的厂牌为深圳公司的厂牌,但是在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或者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及其相关陈述可知,该工资表有经过核算,杨某(被告的股东之一)亦有在该工资表上签字和写明支付计划,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共计31105元,并提交工资表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为证,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应当推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1日入职深圳公司处,深圳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9月25日被告登记注册成立,深圳公司的生产设备搬至被告处,随即安排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此后,深圳公司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7000元。自原告入职后,被告从未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至今拖欠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31105元。为证明原告上述主张,原告提交厂牌、工资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予以佐证。原告提交的厂牌显示为深圳公司的厂牌,工资单上有部分手写内容,原告主张其中确定金额的修改部分是被告文员写的,下方“本人同意分批支付工资”部分是原告写的,在工资表上确认签字的“东莞厂:杨某”及右下角的支付计划“5月16日1万5月30日1万6月30日1万7月15日5035.00”为杨某本人签写,最上面“2018年9月-2019年4月实发工资35035一已打工资16000=实领工资19035”是原告提供证据时为了清楚描述证据证明内容而自己手写的。原告主张诉请金额就是该份工资单上被告尚未支付的19035元加上第二份工资单上尚未结算的12070元之和共计31105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45000元,清溪仲裁庭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19]X号仲裁裁决书,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31105元。2020年10月22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委定字[2020]X号《决定书》,以“申诉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撤销了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19]X号仲裁裁决书,并对该案重新审理,于2021年3月1日作出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21]X号终局裁决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诉请求。

另查明,杨某为被告的股东之一。

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的问题,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厂牌、工资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虽然原告提交的厂牌为深圳公司的厂牌,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上述主张,但在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或者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及其相关陈述可知,该工资表有经过核算,杨某亦有在该工资表上签字,且写明支付计划,结合杨某为被告的股东之一的事实,法院采信该工资表经过杨某确认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被告拖欠工资及金额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共计31105元,

并提交工资表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为证。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拖欠其工资的主张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3110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冼某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31105元。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公司负担。

在律师、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下,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在法槌敲响的那一刻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具体金额。除劳动合同以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有:1.工资单;2.各类社保卡,包括养老保险等;3.招工表;4.劳动局的备案表;5.工作证;6.上岗卡;7.报销凭据;8.出差介绍信;9.奖状;10.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11.岗位职务签字,比如保管员的签字、化验员的签字;12.供销合同的签字;13.广告,比如作为联系人等证据;14.证人证言;15.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16.上岗工作时的照片;17.用人单位的自认。可以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一般有:1.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2.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3.工资标准的证明;4.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5.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6.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7.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因此,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避免诉讼时因欠缺证据而处于劣势。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与当事人沟通,要及时进行疏导和解决,利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正当维权,防止矛盾激化,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 审   核:罗筠
  • 终   审:莫佛基
  • 关键词:工资,劳动合同,案例
阅读   0
点赞   0
卢佩诗 小编
2026-07-03 15:43:43
推荐
即时
loading...
点击开启小窗播放
微信方法